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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5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7********,汉族,**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濉溪县**镇**一期**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楼村**组30)。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濉刘路41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公里100米王桥路口西侧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郑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郑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22日,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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