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宿舍,住合肥市肥东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客车沿肥东县大郭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飞龙批发部门口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20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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