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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街道**单元**室。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2时27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鲁******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常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岛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吹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对案发日提取郑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mg/100ml。

2020年9月23日郑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车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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