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8********,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沁水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0时10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晋E****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沁东线0KM+800M路段时,被沁水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