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6****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老广场往金河湾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河湾二期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郑某某所抽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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