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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6****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老广场往金河湾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河湾二期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郑某某所抽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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