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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粤B4****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空港南二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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