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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桂B****号小轿车行驶至柳州市燎原路与白云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医务人员为其提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4.32mg/100ml。

2020年7月17日,经交警电话联系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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