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小溪经鹏祥开发区沿北三环路往德化县浔中镇城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街与举人路路口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9.22mg/100ml。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