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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怀宁县**镇**公寓**酒店(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19分左右,郑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从怀宁县高河镇龙山路润和饭店出发,沿着独秀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河大道与独秀大道交叉口附近路段处被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值为101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怀宁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

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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