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6********,汉族,高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92****小型轿车在惠阳区镇隆镇Y697线大光村工业区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郑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言及辨认;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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