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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花园**栋**单元**号。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餐馆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云******“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西*立交桥口春苑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l2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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