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1〕13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4********,汉族,高中文化,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政府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小**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35****小型轿车行驶至白云大道与花园大道路口等交通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群众报警后,交警赶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抽血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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