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4********,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鄂QF6****轻型栏板货车(非营运)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世贸大酒店停车场时,与其它车辆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已赔偿),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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