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6日2时10分,酒后驾驶号牌为黑AF88K6小型轿车与史某某驾驶号牌为吉A551W6小型轿车在榆树市承恩街与卫前胡同发生碰撞,经检测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65毫克/100毫升,事后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双方达成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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