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5********,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正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豫A*****)行驶至正阳县南关“**”饭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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