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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51977********,汉族,大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沪EU****的别克牌黑色轿车,经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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