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8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0********,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村**号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余某某从本市南昌县象湖“伟梦东方苑”小区门口出发,途经抚生南路、云飞路,当20时55分左右行驶至云飞路桂殿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郑某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民警将郑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8.2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经过、呼气检测单、卡口照片、行车轨迹说明、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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