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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镇**村家中吃饭喝酒。21时许,郑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U****)从许家庄村小区出发,沿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口,沿西环由东行驶至四杰屯下东环,行驶至西环四杰屯路口四杰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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