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宝岛牌三轮电动车,沿新开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开街与安民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编号为20195-13709-1的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49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武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2019年12月16日查获)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郑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郑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郑某某未参加过任何非法组织,未做过任何损人利己的事情,没有犯罪前科,与亲友互相帮助,与乡亲和睦相处,邻里关系处理的非常好,团结他人,从未与邻里之间发生过争吵,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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