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沧县境内**乡**村路口处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7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