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乡**村强,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54分,郑某某驾驶蒙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唐县龙州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与新开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郑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7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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