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大学本科,泗阳县**局**分局局长,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6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8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泗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7日08时30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苏N0****小型普通客车沿泗阳县文成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郑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民警经侦查在泗阳县**局**分局院内找到郑某某及苏N0****小型普通客车,并对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鉴定,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 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泗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的证据,无法认定郑某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133mg/100ml是案发前一天晚上饮酒所致还是如其辩解的于案发当日饮酒所致,驾驶车辆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对于其不知道发生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以及到单位后饮酒的辩解无法有效排除,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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