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不诉[2021] 1 号
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43岁,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031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南市钢城区,现住在济南市钢城区**街道**社区**园**号楼**单元2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4时20分许,郑某某驾驶鲁SM****号轿车沿省道33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里辛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郑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测试数值为114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郑某某带至莱钢医院提取了静脉血血样。2020年8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济)公(交)鉴(化)字[2020]260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6±50.mg/100ml。2020年8月20日郑某某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被审批通过。2020年9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处出具(济)公(物)鉴(化)字[2020]51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检验,所送检郑某某静脉血(编号:LH-2020-513-1)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9±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其在侦查、审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5.2mg/100ml,虽然达到醉酒标准,但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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