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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85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村**号。2010年11月13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区东浦路至环城东路(小肥羊火锅店门口)处时与廖某某驾驶的浙JH525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3、已完成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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