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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0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三亚市吉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酒吧街饮酒,其间其饮用了啤酒,饮酒结束后,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E****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离开,次日2时29分许郑某某途经三亚市榆亚路下洋田广场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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