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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7********,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里**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被查获,次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市场旁的**饭店与肖某某等人吃饭。期间,郑某某喝了一罐“青岛2000”啤酒。当晚22时许,郑某某驾驶琼A2****宝马牌小型轿车前往海口市**大酒店,当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路**宾馆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检测超标后,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将其带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郑某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7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其到案后亦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情节轻微,此外,郑某某系民营公司负责人,结合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虑司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相啸

检察官助理:邢程程

书   记 员:傅啟立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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