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淮南**集团**工人,居民身份证编号:3404041982********,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村**。2019年11月25日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皖******的小型轿车,沿电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建路格林豪泰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郑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即民警将郑某某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10月21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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