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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大道****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二轮电动车,沿仙桃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南路交叉口时,与对向行驶的尹某某驾驶的鄂M*****的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将郑某某查获。仙桃市交警支队认定: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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