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73********,汉族,中专文化,黄冈**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26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黄州区西湖三路大润发“土灶人家”进餐饮酒后,沿青砖湖路步行至“惠民佳苑”小区,驾驶其停放在距小区门口30米处的鄂JNK***“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进入该小区,进入时撞断小区道闸杆,后与小区门卫发生争执并殴打该门卫。物业人员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郑某某查获,因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移交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州大队办理,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04mg/100m1,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3.94mg/100m1。事后,郑某某赔偿小区道闸杆及受伤人员损失,双方达成调解。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江某、胡某某、蔡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过追诉标准,系短距离移动车位,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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