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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平川区**煤矿家属院饮酒。次日10时22分,郑某某驾驶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驶入G6京藏高速1645Km**收费站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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