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小型汽车从三元区广场地下停车场开出,沿新市中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新市中路会展中心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6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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