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2211961********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宫**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两轮摩托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福昆线248公里(新民镇政府门口红绿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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