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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其老板邱某某位于大田县**镇**路**号住处饮酒。22时许,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邱某某住处出发,沿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路往象山路行驶,行驶至象山路龙宝新村路口路段时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5mg/100ml。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温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大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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