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安市**乡**村**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春天城小区沿新华路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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