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花园**幢**房,现住福清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9日福清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福清市渔溪镇新榕元大酒店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驾驶小型汽车回公司时,途经新厝镇新江公路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1mg/100ml。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举报,有人在福清市宏路街道某公寓组织卖淫。次日,福清市公安局从而破获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汽车;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广告卡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情况证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