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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Z3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魏武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

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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