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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5********,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X****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华商7号码头火锅店方向沿汇北路往水岸豪庭方向行驶。21时25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汇北路水岸豪庭门前路段,经民警对其呼吸酒精例行检查,结果为104mg/100ml。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民警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0.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④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⑤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⑥挡获经过,证实:郑某某系在现场挡获; 

二、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五、检查笔录、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

六、视听资料:挡获现场视频,抽血送检的视频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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