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19〕48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03线78KM+200M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04mg/100ml,后民警将郑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并将血液送至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鉴定。经检验,从所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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