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塘村**号,住衢州市衢江区**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衢江区**镇**路**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2021年1月14日,本院告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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