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泉隆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P9333贵C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体育馆往凯莱国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共青大道第七中学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9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73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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