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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州省清镇市**村**组,住清镇市**桥**出租屋。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贵黄公路4公里400米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贵A****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民警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郑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7.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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