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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蒙DM****号小型汽车从松山区金域华府大内密探烧烤店出发,行驶至松山区松山大街与松城路交叉口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5.25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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