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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8********,仡佬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县****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3****小型普通客车从道真自治县上坝乡齐心安置点出发沿齐心西路、玉龙南路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老街方向行驶,同日20时6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龙南路10米(小地名:玉龙谷三岔路口)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118mg/100mL,随后将郑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2020年12月7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89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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