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持B2E类型驾驶证驾驶贵C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遵义市新蒲新区凤新快线匝道处停车场往新蒲新区新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蒲新区凤新快线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3mg/100mL,随即民警将郑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仅为110.55mg/100mL,且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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