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路**村**号**号,现住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晚饭期间饮酒,次日9时许,郑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G****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往红花岗区石佛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河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87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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