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男,1980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0********,**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路**号**园**栋**单元**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贵J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市大龙大道州人大路口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后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郑某某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本院认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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