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浙E7****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泗安镇浙皖大道与新城路路口处,与张某某驾驶的浙E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6.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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