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吉 AA96**号开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道区中顺富苑小区南侧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顺富苑小区南门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郑某某进行血液乙醇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 03mg/100ml, 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接受在道路上发放安全驾驶宣传单的处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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