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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4********,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 **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主管,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小区**楼**单元**号。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古淑冰,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M的蓝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路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遂于当月21日0时7分许,民警将郑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鉴定机构。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居住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及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2.证人证言:民警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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