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叶石谦,系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0****小型轿车途径本市东海镇“金丽华”酒店门口路段时被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使用呼气式酒精设备进行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
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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